參考的法律條文
在香港,每年在家事法庭有過萬宗離婚案(案件編號可以到 FCMC 1xxxx/201x),所以離婚案件在香港算是很普遍。離婚程序簡單,在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及 香港法例第179A章 《 婚姻訴訟規則 》 對於離婚的程序及因由都有列出,有時間可以看一下。
離婚申請原因
第一步是用 香港法例第179A章 《 婚姻訴訟規則 》 的附錄的表格2的訂明格式向香港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登記處(灣仔政府大樓閣樓,即灣仔地鐵站A出口行天橋過告示打道)提出離婚呈請。根據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的第11A條(2),離婚的條件是符合以下五項其中之一:
(a)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或
(e)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上述(b)及(d)最為常見
上述使用(b)為由的時候,通常是雙方沒有分居最少連續2年
有關離婚手續,可以參考本站 離婚手續 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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