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開始營業

當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後,公司便可以開始營業。一旦營業,公司應妥善保存業務紀錄。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而該等紀錄須保留為期最少7年。有關保存業務紀錄詳情,可參閱https://www.ird.gov.hk/chi/tax/bus_rke.htm

成立後

而公司成立後第18個月理應收到由稅務局發出的首份利得稅報稅表。首份利得稅報稅表的申報時間為3個月。建議公司於限期前尋求有關會計和審計人士協助填妥稅表。

另外,公司於成立後1年理應收到由商業登記署發出的新一年度的商業登記證連同由稅務局發出並印有條碼的繳款單。您必須在限期前繳交商業登記費 (須一次過全數付款)。如逾期繳交,商業登記署將徵收罰款或向法庭提出檢控傳票。

再者,公司於成立後1年理應於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的周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和繳交登記費為港幣105元。如公司於2020年10月20日成立,公司應於2021年12月1日前 (一周年加42日) 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該周年申報表內容是截至申報表日期為止的公司資料 (即成立日),例如註冊辦事處地址及股東、董事和公司秘書等資料。建議公司應提前交付周年申報表,以免逾期呈交導致增加註冊費用 (最高達至港幣3,480元)。

根據於2020年10月1日生效的《2020年公司(費用)(修訂)規例》,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包括首尾兩天)期間依時交付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表的登記費用已被寬免,為期兩年。有關寬免並不適用於逾期交付的周年申報表。公司如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即使於寬免期內交付,仍須繳付依據交付日期計算的較高登記費。

周年大會

此外,在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公司須就其每個財政年度舉行周年大會,而並非就每個公曆年舉行。非附屬公眾公司的私人公司,須於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9個月內,舉行周年大會。如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日期為2021年3月31日,那麼其周年大會應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舉行。周年大會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省覽並接納經審核的財務報告和董事會報告、宣佈派發股息、重選董事、釐定董事酬金、核數師聘任及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等。如屬舉行周年大會,通知期最少21日。如有關公司的章程細則規定的通知期較長,則須給予該較長通知期的召開大會通知。礙於疫情關係,各成員未必能聚集一堂,但仍能舉行大會。根據第584條,公司可使用令該公司身處不同地方的成員能夠在成員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的任何科技,在兩個或多於兩個地方舉行成員大會,但須受公司章程細則的條文規限。唯注意,如公司只有一名股東,根據新條例第612(2)(a)條,只有一名成員的公司無須舉行周年大會,亦無須通過決議以免除舉行周年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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