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調查完畢後 – 刑事訴訟
當警察調查完決定落案起訴後,要上庭,會有什麼發生呢?
首先,第一庭通常是在裁判處,香港有數個裁判法院:港島的東區裁判法院、九龍的西九龍/九龍城/觀塘裁判法院、新界的屯門/粉嶺裁判法院等。
如果案件是較嚴重的,會有較重刑罰的,例如運毒、謀殺、強姦等等(視乎可面對的刑期),會被 裁判法院轉去區域法院/高等法院。
上第一庭的時候,通常法官會問會否答辯,即是否會表示認罪與不認罪。
很多時候被告第一庭也是會選擇不答辯而押後,向控方取文件/聽取法律意見 , 因為有案例是說如果選擇不認罪,之後在後期認罪,會得不到三分一扣減,所以一般不想太早表態。如果太早表態,之後想反悔,就有個刑期扣減的代價。如果不認罪/押後,法官便會定下下次回來的時間。
不認罪 - 刑事訴訟
如果選擇不認罪,則會之後排期審訊。視乎審訊的長度可能有審前覆核或沒有。法官都會在審之前詢問控方/辯方有多少證人,而且那些證人的作供的長度估算,會不會打口供自願性等等問題,以決定審訊的模式及長度。
正式審訊就會有陳詞、主問、盤問、覆問等環節。
刑事與民事的舉證責任不同。刑事是要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罪,因此控方所要花的功夫比較多,因為所有一連串控罪的元素都要證明,亦要以證人、完整證物鏈支持。
認罪 – 刑事訴訟
認罪的話,控罪及案情會讀出,亦會問被告人是否同意。如果完全同意後,則是求情。求情因素有很多這裡不一一敘述,不過會在另外一篇文章寫。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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