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會忽略這個課題: 訴訟值博率

值博率為可理解為每次交易中,你承受多少風險去博獲利機會的比例。

https://service.hket.com/knowledge/2565846/%E4%BD%95%E8%AC%82%E5%80%BC%E5%8D%9A%E7%8E%87%EF%BC%9F

英文為expected value (EV) anticipated average value for an investment at some point in the future.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e/expected-value.asp

通常值博率這個名詞會用在股票投資 或 賭博裡

但在律師眼中,有所謂訴訟值博率嗎?

答案是肯定的。一名專業的律師在告訴你訴訟是否「值得去」的時候,其實便是告訴你是否值得去博。因為訴訟是存在風險,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訴訟,而訴訟打至最後,必有一方為敗方。在香港法律制度裡,作為一名敗方,除了要負擔自己律師費外,是要負擔對方部分或大部分的律師費的。

下述算式只作參考,因本人寫文章為公益,並沒有花太多時間去論證,如果算式不對,歡迎留言直插,請參看本人的免責聲明。也請看下面6項qualifications / 限制

原告方(Plaintiff’s side)

假設最後敗方需要負擔勝方60%律師費(這為一假設),原告方的訴訟值博率(假設對方沒有反申索)為:

(預估判決的金額 – 自己(100%-60%)的律師費) x 勝率

減去

(自己的全部律師費 + 對方60%的律師費) x (1 – 勝率)

頭一個數字為勝利時的所得,需要扣除收不回的律師費,以上述假定便是100% – 60% = 40%

第二個數字為戰敗所失

當上述算式為正數(Positive)時,訴訟為「值得去」;反之,訴訟為「不值得去」

當然,上述算式只作參考原因有:

  1. 正如我上一篇文章所說,勝率為訴訟後期越來越明朗的,因此這個數字不能在訴訟初期得到,可謂摸石頭過河。
  2. 法庭對敗訴方所懲罰的律師費會因應很多因素而改變,特別是家事法庭,因此60%只是一個假設。
  3. 預估判決金額很多時候與最初申索金額會有分別,特別是在人身傷亡案件,存在很大不確定因素。作為你的代表律師,只會把你最好的案情寫在狀書裡,不能反映真實情況。
  4. 審訊前後的利息也是考慮因素,但不在上述公式內。
  5. 訴訟並不是一定要經過審訊的。很多時候也是和解收場,這個時候上述公式不適用。
  6. 最重要的:就算訴訟贏了,對方可能根本不去賠償,需要你花額外的金錢去做執行,或者根本一毛錢也追不到。

訴訟是一個複雜且動態的過程,並不能單憑一個算式便去決定是否打這場官司,因此訴訟是一門藝術,不是理論。

有關被告方的公式 會在下一篇文章粗略計算給大家。請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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